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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发文文号:粤府办9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31217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摘 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 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2003年12月17日 粤府办[2003]98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指示,全面实施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社会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捐赠,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广东新华集团的图书发行网络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继续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 第二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从2003年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部分宣传文化单位因经济效益因素影响,造成2002年实际拨付数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较大波动的,即这些单位2002年实际拨付数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拨付数的,可由财政部门参照这些单位前三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确定。 第三条 省财政分期安排63亿元,用于建设广东科学中心、省博物馆(新馆)、省立中山图书馆(改扩建)等三项标志性文化基础设施,支持广州地区高校新校区建设。从2004年至2008年,省财政在预算内每年增加安排1亿元,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每年集中1亿元,并另从其他渠道安排资金4.413亿元,共14.413亿元,专项用于广东粤剧艺术大剧院(含省粤剧艺术中心和粤剧学校)、广东星海演艺集团(新址)、广东社会科学中心、省广播电视微波电路数字化改造、广东演艺中心(含省群众艺术馆)、省档案方志馆(新馆)、省友谊剧院(改造工程)、广东画院(新址)、华南文艺职业学院等九项重要文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 从2004年至2008年,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对集中办大事以外的部分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和拔尖文化人才,每年安排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经费800万元、文学艺术和影视创作扶持经费800万元;2004年分别安排省立中山图书馆购书经费2000万元(含流动图书馆购书经费500万元)和省博物馆文物维护、征集经费1000万元,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10%;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东西两翼和山区文化发展,扶持省的重要新闻媒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重大宣传文化项目、重点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 第五条 国办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非文化文物部门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每年收入所得的10%以上景区景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排本地区景区的文物保护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文化产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部门核准,允许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