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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发文文号:浙委办61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082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摘 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委办[2000]6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22日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精神,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经省政府授权,将实施中专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专业设置的审批、招生计划的制订、毕业证书及发放的管理等权限,下放给副省级市、地级市。 2.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副省级市、地级市审批,省教育厅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定,省教育厅备案。 3.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省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4.将省部属高等学校校长助理、人事处正副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审计处长的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省部属高校,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5.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信息、服务,高中及其以上教育办学水平评估,举办民办高校,开发高教园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职能中的部分具体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入省教育厅,对外保留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2.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 3.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具体工作。 4.审批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 5.审批省属本科院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6.经省委授权,省委教育工委负责管理省、市属高等学校以及民办(国有民办)高等学校的部分领导职务;协助管理部属高等学校的部分领导职务;负责高校党代会(党员大会)换届人选方案的审批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处理高校中的突发事件,维护高校稳定。 (二)研究制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的意见,指导、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审计工作。 (四)研究制订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办法、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省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全省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研究制订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办法,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设置,组织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参与“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规划并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七)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研究提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