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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十五”期间全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十五”期间全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浙价规14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509

实施日期:2001050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摘      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十五期间全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价规[2001]146号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对我国即将加入WTO,加强和改进价格法制工作刻不容缓。但是,目前我省价格法制工作仍存在着立法滞后、执法监督不规范、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等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十五期间全省价格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1、“十五期间我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依法治省方略,全面、深入实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价格普法宣传力度,使价格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依法治价贯彻到新时期价格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开展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检查和价格服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加快价格立法进程,尽快建立我省价格法律体系。 2、明确立法重点与分工。“十五期间,我省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要求,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为核心的,包括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较完整的价格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要定位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规范价格行政行为上,一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制定《政府定调价规程》等有关程序规定,提高价格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社会热点问题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和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完善原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监管。 具有立法权限的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大、政府的立法规划,积极做好价格法规、规章草案的拟稿、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促使法规、规章尽快出台。其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管理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做好价格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和修改工作。 3、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价格立法要紧紧围绕价格工作实际,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形式,邀请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加,扩大立法活动参与面,努力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发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4、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为使立法工作有章可循,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编制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明确立法项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把立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5、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各地要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定期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三、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 6、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机构改革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完善保障制度,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要建立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列入部门和公务员工作考核内容。 7、严格执法程序,努力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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