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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教高〔2007〕43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607

实施日期:20070607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0

摘      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高〔2007〕43号 有关高校: 根据我厅《关于试办软件类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教高[2002]3号)、《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建立若干个软件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闽教高[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软件人才培养基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6]8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举办高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一步理顺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合作办学双方的关系,签订规范的办学协议,认真履行办学职责,切实解决好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根本性问题,规范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办学秩序。 二、 举办高校是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主体,必须对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学习管理工作负总责。(一)举办高校必须严格依据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条件,认真核定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发展规划及年度招生计划,并列入本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学校法人对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有关宣传材料、广告、招生简章等的真实性负责,必须对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和监控,如有与办学实际不符的,要立即整改更正。(二)举办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工作标准及要求,认真执行《IT类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建设水平;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明确教学管理岗位职责,配齐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水平。(三)举办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过程的管理,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理论和实践教学的组织、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建立科学、规范、适用的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四)举办高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办学实际出发,建立健全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学生学习管理制度,明确规范学生权利与义务,对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均应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行从严治学,规范管理。 三、 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是举办高校二级办学单位,举办高校必须对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安全稳定工作情况负总责。(一)举办高校必须成立由主要校领导牵头,学校学生工作、保卫、后勤、教务及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实施、协调、监督和检查。(二)举办高校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三)举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党团组织,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配足、配好包括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四)举办高校必须组织开展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办学情况排查工作,特别是要针对关系到师生切身利益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师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解决,对存在的安全稳定隐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整改,不留后患。 四、 举办高校必须严格督促合作办学企业切实履行合作办学协议,根据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土地、校舍、教学和后勤基础设施、实验实训条件、图书资料、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五、 举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软件专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进一步规范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收费和管理工作,严禁违规收费。 六、 我厅将建立高校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办学条件与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办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高校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加大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办学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我厅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或撤销办学资格的处理。举办高校必须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办学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7年6月30日前书面报达我厅高等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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