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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发文文号:冀政办[2000]55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0818
实施日期:10000000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0
摘 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2000年8月18日 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交通厅是主管全省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下放的职能 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转变的职能 不再直接管理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等事项。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送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维护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规费征稽;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市场、汽车维修市场、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水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行业管理和规费征稽;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防止船舶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水路运输、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全省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形式间的关系。 (八)指导全省交通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省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通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组织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和中等专业技术教育。 (十)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汽车专业和与交通相关的专业工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交通行业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指导行业交通公安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交通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组织交通行业政策研究,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访、提案、督查、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组织;综合管理交通系统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工作。 (二)体改法规处(精神文明办公室)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改制、结构调整及法制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业立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全省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交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组织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拟定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和运价政策;拟定公路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及道路运输、地方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省投资、省与市县联合投资及利用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及审查;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和信息指导工作;负责有关外事工作和对外劳务合作。 (四)财务处 指导全省交通系统财务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交通专项资金,筹集全省重点交通建设资金;负责交通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拟定全省交通规费(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规章、办法和计划;负责全省交通规费、资金的调度管理;管理有关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和全省交通系统各项财务预决算。 (五)人事劳动处 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知识分子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受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