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日照市公园条例 收藏
日照市公园条例

日照市公园条例

发文文号: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颁布部门:日照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10128

实施日期:20210501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摘      要: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日照市公园条例》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8日 日照市公园条例 (2020年12月31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推动精致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能说我还比较喜欢洗碗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一定服务设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第四条 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公园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产权单位确定管理单位。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养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园景观和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二)结合历史人文、自然资源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 (四)结合城市空间拓展,在城市零星空地和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规划建设以绿化为主的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五)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六)城市道路和河道两侧、湖泊周边以及荒滩、荒坡、荒地,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 打遮阳伞就显得很娘 (七)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公园周边合理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 公园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 依法划定的公园绿线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法定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公园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理念,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发展乡土植物、适生植物、彩叶植物,禁止使用影响居民健康的植物,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人文条件,注重人文景观,丰富文化艺术教育内涵,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十四条 公园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 公园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