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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汕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10000000

实施日期:201109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摘      要: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口计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对奖励对象的条件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起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施行绝育手术的; (二)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的; (三)原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四)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两个女孩的除外)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 (五)其他不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生育政策规定的。 第三条 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在落实了绝育措施后即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扎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的《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四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公示。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时将初审名单向群众公示5日。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对经初审合格及群众没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汇总填写《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告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五条 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从对象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起计发。 第六条 奖励金的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奖励金发放存折本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金融机构领取奖励金。 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七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应及时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或取消奖励资格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八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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