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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司发51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2

实施日期:20150922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摘      要: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中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司发〔2015〕51号) 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各市州党委法治建设(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 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是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的民心工程。近年来,全省各地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切实加强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培育了一大批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农村“法律明白人。为进一步发挥农村“法律明白人在深化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推进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法律人才资源的客观需要,通过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育,引导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升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多方共育。在各级司法行政、民政、农业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充分利用本地基础设施、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充分发挥司法所及其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的作用,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培养,共育共享。 2、以人为本,务求实效。根据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提高选拔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农村“法律明白人的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3、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坚持实事求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协调发展,扎实推进,把培养的力度、推进的速度、使用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 4、强化管理,发挥效能。把培养平台建设、人才资源开发与日常组织管理结合起来,把考察培养与实际使用结合起来,确保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发挥最大效益。 (三)工作目标:以村组干部为基础,通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在普通农民中选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宣讲能力的村民,经过系统法律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逐步成为农村群众中集学法良师、用法参谋、维权代理于一身的“法律明白人,影响和带动身边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农村基层自治水平。力争到2015年底每一个村有一位“法律明白人,到2016年底每一个村民小组有一位“法律明白人,到2018年底每10户村民有一位“法律明白人,到2020年底每一个家庭有一位“法律明白人。经过长期努力,最终实现每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农民都成为“法律明白人。 二、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崇尚法治,能够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来未出现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的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事务的能力。 4、为人正直,处事公道,作风务实,热衷社会公益事业,愿意为农民群众服务,在农民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二)主要任务: 1、带领村民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完成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带领村民自觉遵纪守法,不乱砍滥伐,不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不乱占耕地无手续建房,不破坏集体和他人财产,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自觉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带领村民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新农村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勤劳致富,热心公益事业,与邻里、村民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说长道短、不搬弄是非。树立讲科学反迷信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种邪教。 4、带领村民自觉用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参与村民自治,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协助村委会、基层司法所开展普法教育、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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