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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经信中小119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摘      要: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中小〔2016〕119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引导我省服务机构围绕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2016年继续开展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1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服务机构资产总额(指专用设施和仪器设备)不低于50万元,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长期合作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3.服务机构从业人数(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下同)不少于10人,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5.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二)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运营1年(含)以上,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3.有独立的工作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合计数比例60%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和政策、法律、融资等服务。 5.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机构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情况; 6.与长期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须为仍在合作有效期内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 8.服务企业名单(100家以上); 9.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10.开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1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函。 (二)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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