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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颁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0000000
实施日期:10000000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摘 要: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指引 (民政部 2014年) (法宝联想:部门规章约4篇)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功能。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公祭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作为保护管理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专设机构。 (二)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建立规范的行政领导人办公会议、全体职工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四)按照党章要求设置党组织,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增强保护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化水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纪念设施 (六)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建设水平,提升服务品质;争取将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线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A级旅游景区,拓展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七)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修缮,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八)协助有关部门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及时制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九)合理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对外公布开放时间,标明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为社会公众创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环境。 (十)烈士纪念馆(堂)要布局合理、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布展水平。 (十一)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等设施要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 (十二)烈士骨灰堂要保持洁净,烈士骨灰保管完好,摆放整齐有序,烈士基本信息记录完整。 (十三)烈士墓区要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三、烈士安葬和祭扫服务 (十四)建立健全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定,明确相关礼仪规范标准。 (十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烈士遗属做好烈士安葬工作,确保烈士安葬活动庄严、肃穆、文明、节俭。 (十六)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 (十七)做好烈属的接待工作,按规定申请和落实异地祭扫烈属的食宿等费用。 (十八)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要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有外事接待任务的单位,要配备涉外讲解员。 (十九)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活动,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四、专项纪念活动 (二十)每年清明节、国庆节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办专项烈士纪念活动。 (二十一)专项纪念活动开展前,要根据保护单位实际情况,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开展纪念活动的建议方案,健全完善纪念活动计划及应急预案,准备必要的宣传资料和纪念用品。 (二十二)专项纪念活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