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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调控,推进高等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充分发挥各科类专家学者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我部决定组建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教育部的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本科和高职高专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是根据政治立场坚定、热心人才培养工作、学术水平比较高、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思想活跃、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作风正派、老中青三结合、促进分类指导等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聘的。委员包括高等学校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企事业单位热心人才培养工作、行业部门熟悉行业发展和人才需求并关心人才培养工作等三方面的专家。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此次成立的是大学外语等38个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生物技术等40个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见附件)。理工科部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有若干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我部同意后,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教学指导组。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高校聘请。为了加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力量和方便工作,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聘请顾问,从正、副主任委员单位聘请秘书,从有关出版社(或单位)聘请联络员。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和开展本学科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2)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3)制定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
(4)接受委托承担专业评估任务。
(5)接受委托承担本科专业设置的评审或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
(6)组织师资培训、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7)完成教育部委托的其它任务。
五、各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委员所在学校和单位要在工作量、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附件: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教育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5)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和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为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2天或12学时。
(一)2015年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由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477号),2015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创新理论与实践”和“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2个专题。专业技术人员从以上2个专题中任意选择1-2个专题内容学满3天或修完18学时,均可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其学习内容由省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发布。
(三)个人选修科目学习内容。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均可视为参加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时申报及认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jxjy/),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审核认定继续教育记录,打印继续教育证书。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的精神,公需科目学时计算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认;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主管及行业组织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发布指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又没有提出审核要求的,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参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等专业科目的学时折算由用人单位确认;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商定,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等的学时计算由用人单位确定。
三、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审核认定公需科目学时、复核专业科目学时、核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包括:发布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的通知》(教体艺函〔2016〕7号)精神,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以下简称科报会)将于2017年9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本届学生运动会科报会由全国学生运动会组委会统筹组织安排,具体论文报送和评审工作将委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中国教育学会、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中小学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浙江工商大学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充分调动广大学校体育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检阅近年来我国学校体育科研战线取得的丰硕成果,传承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提高我国学校体育科研的水平和质量,推进学校体育科学的进步和创新,繁荣和发展学校体育科学事业,为人力资源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科报会主题:健康中国·学校体育的使命与发展
二、征文对象
全国大中小学体育教师,学校体育科研、教研、管理人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卫生保健人员。
三、征文要求
本届科报会征文要坚持政治标准、学术标准和学风标准相统一,坚持质量第一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科报会论文征文以《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选题指南》(见附件1)为主的未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要符合征文指导思想要求,研究成果要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创新性,能够科学解释和解决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体现我国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具体条件为:
(一)重点突出。论文选题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学校体育的理论与实践改革与发展为主要方向,重视学校体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成果,同时,关注学校体育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
(二)方法科学。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符合课题性质,满足课题研究需要,研究设计科学,方法运用合理,注重运用新型研究方法,倡导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并重,理论探索与实验研究并重,总结经验与指导实践并重。
(三)成果创新。论文的研究成果要有开创性,客观把握学校体育现状,科学揭示其规律,正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对策。理论性的研究能提出新观点、新思想,或丰富、发展已有的理论;应用性研究论文能反映当前学校体育改革实践,研究成果有利于解决学校体育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提高教育质量有实效。
(四)文体规范。报送的论文应概念清晰、论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结构完整、资料真实、引证和图表规范。每篇论文不超过5000字,并提供不超过800字的论文摘要,每篇论文署名作者不超过5人。
(五)学风端正。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四、报送要求
本届科报会是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首次合并后举行的第一次科学论文报告会,是对近年来全国学校体育科研成果的一次全面检阅和集中展示,是强化学校体育科研、培养高水平学术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推进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论文的征集、评选和报送工作。
(一)高度重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论文征集的宣传、动员与组织工作,在广泛征集论文的基础上,通过组织专家对论文评选、举办报告会等形式,切实保
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
甘卫中函〔2012〕319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20号文件中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指导老师、继承人遴选申报。
二、请于2012年6月1日下班前将下列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一)《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本情况表》1份(附件1),《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2)和《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件3)各一式4份。
(二)指导老师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资格证及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的证明(盖章)、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带教时间的证明(盖章)各一式1份。
(三)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及执业证复印件、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从事中医药工作年限证明(盖章)、不担任行政职务证明(盖章)、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相关证书复印件各一式1份。
转发原文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 系 人:李军联系电话:(0931)4818135
电子邮箱:lijun0522@***。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2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简称“第五批继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7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中国中医科学院,各有关院校:
为继续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我局组织制定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要求,于2008年5月30日前按分配名额(附件1),上报第四批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入选名单及《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3)、《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件4)。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我局人教司教育处,电子邮箱:jych65914972@***。
联 系 人:徐金香赵明
联系电话:010-65914972,65063322-6702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继续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且以往继承人结业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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