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是否合适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专利法理论能否对这两种客体给予保护,随着美国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终审判决,彻底结束这两种客体的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近年来,美、日、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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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是否合适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专利法理论能否对这两种客体给予保护,随着美国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终审判决,彻底结束这两种客体的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近年来,美、日、欧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专利保护实践中的具体判断标准。创造性(nonobviousness or inventive step)的判断是三方专利局关注的要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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