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国皇家植物园邱园协调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政策探索项目,先后进行了3次国际会议讨论,于1999年5月19日在北京会议上确定了《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共同政策准则》(以下简称《植物园准则》)文件。对此我曾在1999年第7卷第3期《生物多样性》期刊上撰文介绍,文件的中英文全文也于1999年9月在《植物引种驯化集刊》第12集上刊登。一年多来该项目又取得新的进展:2000年11月68日在哥伦比亚港市卡塔赫那(Cartagena)召开了第4次会议,与会者有20个国家26个植物园等机构的代表,修订了《植物园准则》,使内容更加切合实际,行文更加严谨。原来文件中的“参与园”改为“参与机构”,题目改为《共同政策准则(2000年11月):本准则用于协助在<参与机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机构政策》(以下简称《准则》),其中第3节《参与机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既是《准则》的一部分,又可作为单独的文件。任何与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机构,不限于植物园和标本馆,凡是赞同并准备履行《原则》的,都可以致函通知邱园园长*** Crane或法律顾问Ms Kerry ten Kate,表示认可该《原则》并表示愿意在有关网页和出版物中被列为“参与机构”。与以前不同的是,参与机构毋须表示采纳整个《准则》文件,而只须将《准则》作为履行《原则》、制定本机构相关政策时的参考。这样做是考虑到各国国情和法律政策的差异以及参与机构本身情况的不同,为避免在细节上强求一致而难以实行。英文原文的《原则》、《准则》以及相关的《阐释文件》可在下列网址上查看:http://***/conservation/***。我应邀参加了卡塔赫那会议的讨论,鉴于《原则》的内容较前有较大变动,而且是参与机构认可时依据的文件,所以将其译出,希望引起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各界人士和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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