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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3] 第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再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解决全社会关注的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污染和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及资金不足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行,设区市应不迟于2003年、县级市应不迟于2004年、县城应不迟于2005年。
二、各地按《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冀财[2000]112号、 冀价经费字[2000]21号)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要逐步按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要求逐步到位。尚未开征的市按本通知要求运作。
对设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及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及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由环卫企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自2003年1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收费资金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非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城市低保对象,应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城市对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可以按以前规定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代收总额1—3%的手续费,也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手续费标准。
三、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尽快向经营性收费转变。垃圾处理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各市制定经营性收费标准,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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