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征收法律与实践正在经历一个重估和改革的重要时期。这一改革并非单纯归因于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关于凯洛诉新伦敦市案(Kelo *** of New London)的裁决,后者不过是1954年的Berman ***案裁决的长期缓慢的影响产物。1954年的裁决支...
详细信息
美国的征收法律与实践正在经历一个重估和改革的重要时期。这一改革并非单纯归因于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关于凯洛诉新伦敦市案(Kelo *** of New London)的裁决,后者不过是1954年的Berman ***案裁决的长期缓慢的影响产物。1954年的裁决支持了政府征收经济发展所需土地的相关权力,并严重限制了在土地征收问题上的司法审查。美国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对土地权利的正当程序的保护在实际上无限制的政府征收权面前已奄奄一息。出于对凯洛案裁决的愤怒,在2005到2008年之间,43个州通过修改自身的法律或宪法来为政府征收土地设置更大的障碍,但联邦层面的立法屡试未果,各州实践中对政府征收权力的限制效果也并不理想。在缺乏有效数据的情况下,关于征收权的争议大多停留于意识形态层面。不过,一般认为,牵涉私人发展主体的经济发展征收计划通常要比无私人发展主体的风险更大,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可能会混合运用行贿及威胁的手段促使政府尽快动用征收权。本文第一部分即对于美国征收法的改革背景、过程及有关争议加以概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适用于美国大部分行政辖区的征收程序进行概括性的介绍。第三部分是案例研究,集中分析新近发生在纽约市的一起征收案件,即哥伦比亚大学西哈莱姆扩展项目,用以说明纽约州征收决策程序及其最小化司法审查的制度缺陷。本文最后附上了哥伦比亚大学西哈莱姆扩展项目的完整时间流程表,供研究者参照。
和中国类似,墨西哥也有大量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具体耕种。和中国一样,这种结合也引发了集体组织成员之间、集体组织与外部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一些人认为,这种集体经营体制允许农民做自己耕作土地的主人,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这种体制限制农民出租或转让土地,限制了资本的引入,实际上阻碍了农民分享土地的真实价值。大约20年前,墨西哥政府实施了大规模法律改革,以明确和强化集体成员的土地产权。在这场改革之中,墨西哥面临着许多和中国一样的问题,例如,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产权边界、如何确定集体土地的价值、如何应对快速城市化和农民"离土进城"带来的挑战。在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延续着1910年革命确立的方向,墨西哥政府允许原住民(土著)、没有土地的农民向政府提交申请,以获得政府持有的公有土地或大地主的私有土地,然后集体耕种。由此形成了社区制与合作社制两种集体组织形成,前者适用于收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土地的原住民(土著),后者适用于没有土地的农民。两种集体组织形式非常相似,只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社区制比合作社制受到更多的限制。后来,墨西哥大约50%的可利用地被分配给了贫穷农民组成的社区或合作社,但并没有带来想象中的繁荣。这些土地虽然给了农民耕种,但所有权仍属于联邦政府,农民仅有"使用和收盗"权利。集体的土地被分为宅基地、公用地和自留地。在1992年法律改革之前,集体土地严禁买卖、出租、抵押等。某个成员的自留地连续两年不耕种的,将收归集体。1992年,为了明确产权、还权于民,墨西哥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改革。1992年墨西哥《农业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清除了过去强加在合作社土地上的不合理限制,允许集体土地出租、股份化、流转、私有化或者抵押。尽管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社区制集体土地,但法律允许社区制集体土地转为合作社制集体土地,实际上相当于适用于社区。1992年宪法修正案27条、农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合作社是一个法人,有权对外签署合同或联合经营;(2)规定了合作社和成员的土地调查和登记程序;(3)合作社成员可将土地租给合作社成员或外部人员,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合作社成员;(4)合作社成员可以抵押他们的土地以获取贷款;(5)经多数成员批准,合作社可以公司化或私有化它们的土地,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6)如果某个成员不希望私有化,他可以带着土地脱离集体,但必须获得社员大会2/3多数的批准;土地一口私有化,可以自由买卖、租赁、抵押等,但原合作社有优先权;(7)集体土地售价不得低于国家委员会的评估价;(8)法规取消了连续耕种或没收的规定;(9)合作社可以接纳新成员,具体条件自主设置;(10)合作社可以重新分配土地。1992年的立法同时改革了合作社的治理体制。总的来说,合作社或社区由户主或获得成员资格的人组成。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由一个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的理事会——执行机构(至少1个主席,2个秘书)和一个监事会组成。为了限制理事会的权力,大多数决定由成员大会批准决定。相应地,在国家层面,墨西哥设立了国家土地登记局、农业律师总长办公室和农业裁判所。1992年改革,还发起了一个自愿性质的"合作社土地与城市宅基地确权计划"(Program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Eiidal Land Rights and the Titling of Urban House Plots)(PROCEDE),其具体操作分为三个步骤:(1)第一次投票:每一个合作社投票表决是否参加这个计划;(2)第二次投票:加入计划斤,投票表决是否将土地明确到每一个人名下;(3)第三次投票:是否实行私有化。总之,这场改革并没有像反对者和赞成者期待的那样大起大落。许多长期纠缠不清的土地得以产权明晰,96%的合作社参加了确权计划,89%获得了权属证书,有效地减少了社会冲突。一些研究表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租赁明显增加,土地分配更加公平,土地交易市场得以形成,有效增加了土地资源供给,社会矛盾也大幅减少。但是,整体上,没有太多资本进入农村,农民收入也没有增加。另外一方面,人们普遍担心的土地集中、土地兼并现象,也没有出现。只有5%的合作社选择了私有化。所以,尽管墨西哥的土地改革并不完美,但不失为中国土地改革的一个参照。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