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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45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废止《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3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负有维护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条市、区、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依照本条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全市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离任审计的有关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
第六条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等为依据,遵循实事实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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