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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审计局、内审协会,省内审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省级各部门审计部、处、室:
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在南京召开。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
2.关于调整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3.关于接收单位会员的议案
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
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
李荣荣
(2016年3月25日)
各位理事,同志们:
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的规定,现在我向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作2015年工作情况和2016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一、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省内审协会在审计厅党组和中国内审协会的领导和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三严三实”为引领,以“三提升一强化”为重要抓手,以提升内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着力点,进一步推动内部审计各项工作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统一组织的优秀内部审计案例评选、理论研究、通联宣传等工作中,我省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被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表彰为2015年度理论研究优秀组织单位和全国通联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一)深入开展内审调研活动。省协会先后赴省级有关单位和南通、常州、盐城等地,调研《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内审工作开展情况。调研结果表明,我省大多数地方和单位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普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效益审计等,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单位实行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各种风险的有力手段。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在机构、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在全省系统开展内部审计。省苏豪集团、省汇鸿集团等进一步充实内审人员,拓展审计范围,深化审计内容,内部审计在单位改革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省颁发的内审工作两个规定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二)组织开展优秀内部审计案例评比活动。2015年初,省协会就向全省各地下发通知,要求立足内部审计实践,认真梳理以往实施的审计项目,深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理论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1994]25号
各省辖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指导全省各级仲裁机构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局于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理论研讨会,根据研讨会的意见,整理出《江苏省劳动仲裁理论研讨会纪要》,并征求了省总工会、省计经委、省法院及部分省辖市劳动仲裁机构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局仲裁办公室联系。今后,国家对此如有正式规定,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理论研讨会纪要(节选)
为了做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研究解决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突出问题和《劳动法》劳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全省仲裁办案,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省局于十一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在如皋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理论研讨会。省局戚嘉鸿副局长到会并讲话。省局仲裁办负责人、各省辖市劳动局仲裁科(处)负责人和部分为研讨会撰写论文的作者参加了会议。省法院民庭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法》施行以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等五个专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二、关于自动离职和除名争议处理问题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我国一些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从实体上确立了“自动离职”这一种行为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方式,《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自动离职争议由仲裁机构受理。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应正确把握自动离职与除名的界限。案件案由,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和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结果来确定。如果用人单位诉职工自动离职或作出的是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例如,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等规定所述及的情况,则按自动离职争议立案;用人单位作出的是除名决定,例如,对于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等规定所述及的职工自动离职行为,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其作除名处理,应按除名争议立案。案件的审理应根据具体案情和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时所适用的有关规定,从实体上加以审查。
三、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实际条款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三是根据合同双方事前约定,因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即违约金。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述的“损害”,既包括“经济损失”,还包括“其他权利被侵害造成的损失后果”。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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