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以及独立保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独立保函的特征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会尊重独立保函到期日的有效性。本文案例的结果反映了这种趋势。在保函实务中,开往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保函的到期日的不确定,是困扰保函从业人员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拟从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庭2011年审理的“英国阿拉伯商业银行诉交通银行( BRITISH ARAB COMMERCIAL BANK PLC v BANK OF COMMUNICATIONS AND ANOTHER [2011] EWHC 281 [Comm] )有关开给叙利亚公共机构的保函案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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