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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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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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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冒用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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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
罪刑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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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0年 第6期33卷 88-90页
作者:
张鹏富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太原030031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使用
信用卡
的人已经越来越多了,甚至许多人拥有多张
信用卡
。随之而来,针对
信用卡
的犯罪也越来越多、形式多样,特别是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屡见不鲜。而当前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多从
信用卡
诈骗罪的角度进行犯罪探...
详细信息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使用
信用卡
的人已经越来越多了,甚至许多人拥有多张
信用卡
。随之而来,针对
信用卡
的犯罪也越来越多、形式多样,特别是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屡见不鲜。而当前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多从
信用卡
诈骗罪的角度进行犯罪探讨,至今对“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罪刑研究却鲜有见闻。但是,通过对刑法法规、学术研究和具体案例分析可以发现,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与伪造变造、仿冒
信用卡
的法益保护、法益损害类型、保护范围和目的、学术界权威的逻辑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本文将从刑法法条所处章节、法益损害的类型、学术界权威以及规范保护的目的四方面进行论证,伪造、变造、假冒
信用卡
的行为与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两者对比来看区别明显,因此,
冒用他人信用卡
这一行为则应构成普通的财产犯罪。
关键词:
伪造变造
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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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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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
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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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 第3期33卷 79-82页
作者:
蒋毅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402260
根据刑法规定,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按
信用卡
诈骗罪处理。而
冒用他人信用卡
同伪造
他人
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
信用卡
及恶意透支等行为有一定区别,
冒用他人信用卡
实质侵害了个人财产,
信用卡
诈骗的其他三类情形,均是针对发
卡
银行的犯罪行为。...
详细信息
根据刑法规定,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按
信用卡
诈骗罪处理。而
冒用他人信用卡
同伪造
他人
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
信用卡
及恶意透支等行为有一定区别,
冒用他人信用卡
实质侵害了个人财产,
信用卡
诈骗的其他三类情形,均是针对发
卡
银行的犯罪行为。
信用卡
诈骗的入罪标准要高于诈骗,对普通受害人而言,
冒用他人信用卡
按诈骗罪打击更为适宜。
关键词:
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
诈骗
诈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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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信用卡
洗钱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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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检察风云
2022年 第21期 52-52页
作者:
乔等一
不详
选题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类型|
信用卡
诈骗罪、洗钱罪为获取一点好处费,明知上家
冒用他人信用卡
,仍为其提供设备用于
信用卡
诈骗,甚至妄想洗白“黑钱”,最终入狱。2021年8月上旬,被害人龚先生收到短信,称其电子ETC被停用,如...
详细信息
选题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类型|
信用卡
诈骗罪、洗钱罪为获取一点好处费,明知上家
冒用他人信用卡
,仍为其提供设备用于
信用卡
诈骗,甚至妄想洗白“黑钱”,最终入狱。2021年8月上旬,被害人龚先生收到短信,称其电子ETC被停用,如要恢复须点击某网址链接。龚先生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后,发现自己的
信用卡
先后两次被盗刷共计近9000元,遂报案。另有多名被害人因相同情况报案。2021年9月初,静安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关键词:
信用卡
诈骗
立案侦查
案件类型
洗钱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
上海市静安区
选题来源
被害人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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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
他人
信用卡
及密码并使用构成
信用卡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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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民司法
2019年 第2期 21-23页
作者:
聂昭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
用他
人银行
卡
取款的行为,尽管相对于持
卡
人来说是秘密的,但由于
卡
内钱款事实上为银行所占有,而并非持
卡
人所占有,故不存在破坏持
卡
人对钱款占有的问题,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破坏银行对
卡
内存款的占有关系,系通过使...
详细信息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
用他
人银行
卡
取款的行为,尽管相对于持
卡
人来说是秘密的,但由于
卡
内钱款事实上为银行所占有,而并非持
卡
人所占有,故不存在破坏持
卡
人对钱款占有的问题,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破坏银行对
卡
内存款的占有关系,系通过使
用他
人银行
卡
的方式进行的,属于
冒用
他人
银行
卡
的情形,应当以
信用卡
诈骗罪来认定。
关键词:
信用卡
诈骗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
持
卡
人
盗窃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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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秘密手段转走
他人
微信绑定的银行
卡
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
信用卡
诈骗罪
通过秘密手段转走他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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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张超
田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陶某与潘某系亲戚关系,两人同租一室。2017年5月,陶某因手机损坏无法使用,潘某便将自己闲置的一部手机借给陶某。2017年6月14日至6月15日间,陶某因
他人
催债,在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输入先前获知潘某的支付密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
详细信息
基本案情:陶某与潘某系亲戚关系,两人同租一室。2017年5月,陶某因手机损坏无法使用,潘某便将自己闲置的一部手机借给陶某。2017年6月14日至6月15日间,陶某因
他人
催债,在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输入先前获知潘某的支付密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该部手机微信账户所绑定的属于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
卡
中转出人民币15800元,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的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关键词:
信用卡
诈骗罪
盗窃
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银行
卡
秘密手段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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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美色骗光所有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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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
2019年 第18期 46-47页
作者:
陈侃
不详
被害人仲某是一名尿毒症患者,每周都要进行两次透析治疗,治疗所需费用都来自一笔他叔叔留给他的财产。然而未曾想,这笔钱成为了
他人
觊觎的对象……这是一起并不复杂,但却让人看过以后百感交集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合谋安排一名未成年少女...
详细信息
被害人仲某是一名尿毒症患者,每周都要进行两次透析治疗,治疗所需费用都来自一笔他叔叔留给他的财产。然而未曾想,这笔钱成为了
他人
觊觎的对象……这是一起并不复杂,但却让人看过以后百感交集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合谋安排一名未成年少女给被害人陪吃陪睡,通过这一方法骗取被害人银行
卡
,并将
卡
内原本用于治病的钱悉数挥霍。近日,本刊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关键词:
冒用他人信用卡
长宁区
刑事责任年龄
信用卡
诈骗罪
盗窃罪
我国刑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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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他
人遗忘在ATM机中的
信用卡
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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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17年 第6期 64-68页
作者:
何鑫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00000
同一行为根据不同部门法可能有多种属性,只要对其适用的多种法律后果不存在重复评价,就是相容的。欧某的行为根据民法构成不当得利,不妨碍其再构成犯罪。遗忘物与特定的观念相联系,与特定的场所没有必然关系。银行
卡
内的现金并非遗忘物...
详细信息
同一行为根据不同部门法可能有多种属性,只要对其适用的多种法律后果不存在重复评价,就是相容的。欧某的行为根据民法构成不当得利,不妨碍其再构成犯罪。遗忘物与特定的观念相联系,与特定的场所没有必然关系。银行
卡
内的现金并非遗忘物,在观念上显然属于
他人
。秘密性和违反被害人意志非区分盗窃罪与
信用卡
诈骗罪的关键,而在于行为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
他人
信用卡
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
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限定拾得的
信用卡
的状态,因而欧某的行为符合拾得
他人
信用卡
并使用的情形,构成
信用卡
诈骗罪。
关键词:
遗忘
信用卡
ATM机
拾得
他人
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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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ATM机中
他人
遗留钱款行为之定性 ——以王某某盗窃案为例
拿走ATM机中他人遗留钱款行为之定性 ——以王某某盗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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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罗青
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
硕士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
信用卡
支付方式的普及,涉及
信用卡
的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近年来犯罪手段不断增多,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盗窃、侵占、
信用卡
诈骗、盗窃金融机构等等行为交织的案件。并且作为各罪名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遗忘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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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
信用卡
支付方式的普及,涉及
信用卡
的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近年来犯罪手段不断增多,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盗窃、侵占、
信用卡
诈骗、盗窃金融机构等等行为交织的案件。并且作为各罪名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遗忘物”或“占有状态”等要素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对于实践中界分各罪名产生了一定困扰。笔者以王某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刑法中“遗忘物”、“刑法非法占有”以及“
冒用他人信用卡
”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从而对本案进行刑事定性,以期对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两万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案由、案情、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对于王某某在取款时将前一存款人遗留在ATM机
卡
槽中钱款拿走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
信用卡
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行为属于侵占行为。综合分析三种分歧意见,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下几点:第一,遗留在机器中的钱款和
信用卡
是否属于遗忘物?第二,钱款和
信用卡
属于谁占有?第三,王某某拿走钱款的行为是否利用了
他人
信用卡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以案例为中心,对涉案的法理问题依次展开论述。首先对刑法中遗忘物的概念和认定进行分析,接下来对刑法占有的认定进行探讨,最后对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进行了界定与探究。结合以上几点对本案所涉及的三种分歧意见中的罪名进行区分和把握。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根据相关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案件中钱款属于受害人李某占有,王某某将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结合法理分析和本案分析发现的问题与当前司法实践,提出了“明确
冒用
信用卡
的典型情形”、“建立健全
信用卡
犯罪案例指导制度”、“明确ATM机可以成为诈骗对象”的建议,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
盗窃罪
信用卡
诈骗罪
遗忘物
刑法占有
冒用他人信用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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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钓鱼网站窃取
信用卡
信息并转账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利用钓鱼网站窃取信用卡信息并转账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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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周
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
硕士
我国公民正饱受电信诈骗的严重危害。电信诈骗案不但高发,而且方式更新快,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中,与其他类型的电信诈骗相比,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出现的网络钓鱼行为具有全球性、传播快、危害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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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正饱受电信诈骗的严重危害。电信诈骗案不但高发,而且方式更新快,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中,与其他类型的电信诈骗相比,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出现的网络钓鱼行为具有全球性、传播快、危害大的特点,这些用于犯罪的钓鱼网站严重影响在线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公民对于互联网信息的信赖程度。发生在我国的钓鱼网站犯罪通常是利用钓鱼网站窃取到被害人网上银行账户的账号密码等资料(
信用卡
信息资料),再利用这些信息通过网上银行的身份认证,登录真正的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的行为。本文通过案例引入的方式,列举了这一类型案件的不同判决观点,呈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钓鱼网站盗窃
信用卡
信息资料并使用行为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在实践中,对这种犯罪模式中的行为方式的定性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盗窃罪、
信用卡
诈骗罪、诈骗罪三种判决意见,并且不同判决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中存在着一定冲突。本文首先明确了网络钓鱼行为的本质是身份窃取,即窃取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钓鱼网站是进行网络钓鱼的工具,其功能就是窃取被害人金融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
信用卡
信息资料、网上银行账户用户名、密码和口令等)。以及
信用卡
信息资料是
信用卡
在网络世界中的存在形态,在电子支付时代,
信用卡
信息资料的使用效果和
信用卡
是基本相同的,二者的价值、性质都应当等同。其次,本文论述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我国
信用卡
诈骗罪的源起、行为方式、“盗窃
信用卡
并使用”的定性问题。力求通过对于行为模式的分析以及相关罪名的深入探讨来研究在网络上“利用钓鱼网站窃取
信用卡
信息资料后又转账”的定性问题。“
冒用他人信用卡
”是
信用卡
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模式,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盗窃
信用卡
之后再进行
信用卡
的
冒用
行为,论以盗窃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性规定。那么结合网络钓鱼的本质,利用钓鱼网站窃取
信用卡
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使用的行为,符合“盗窃
信用卡
并使用”的行为,应论以盗窃罪。希望通过全文的分析,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人关注这一类案件,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再简单地将其归为“电信诈骗”而论以“诈骗罪”,从而有效打击此类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网络犯罪。
关键词:
钓鱼网站
盗窃
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
诈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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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拾得手机绑定账户资金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何某
信用卡
诈骗案为例
非法转移拾得手机绑定账户资金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何某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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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余名洋
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
硕士
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代替货币交换成为新的支付方式,但是与之伴随的,用户的个人财产安全受到巨大威胁,手机一旦丢失就会导致支付宝内资金处于真空状态,极易造成财产损失。牛奶能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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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代替货币交换成为新的支付方式,但是与之伴随的,用户的个人财产安全受到巨大威胁,手机一旦丢失就会导致支付宝内资金处于真空状态,极易造成财产损失。牛奶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遗失手机进而其支付宝内资金被非法转移的情况非常多见,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种利用支付宝账户私自转移资金的行为认定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触犯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符合
信用卡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支付宝从出现到兴起的几年时间内,立法的滞后性使得现行刑法对涉及此支付方式的犯罪行为并未出台明确规定,此外。我国并不像日本等国家在刑法中规定“利用计算机犯罪”这一罪名,因此在法条上没有可供直接选择的法律依据。两高针对涉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就给了各法院高度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产生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易生争议。论文从真实案例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法理分析明晰拾得
他人
手机后将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
卡
内资金转移的行为定性,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据以分析并得出结论,以期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参考。这篇文章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第一部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论文开篇对案情进行简要叙述并归纳分歧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争议焦点,一是行为人拾得
他人
遗忘在自己车上的手机后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二是行为人把支付宝密码从手机上进行修改,然后将并这张银行
卡
内资金偷偷的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该进行何种认定;三是两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或吸收关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在法理上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认定,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对何为侵占罪、何为盗窃罪再次深入探究,明晰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财物是否具有代为保管义务,若其本身对财物有保管义务,在保管过程中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进而将财物据为己有,此时成立侵占罪;反之构成盗窃罪。二是对支付宝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其属于非金融机构,同时把盗窃
他人
的
信用卡
然后进行使用的行为和直接冒名使用其
他人
的
信用卡
的行为作出对比,两种行为在于:一,行为方式不同,盗窃
信用卡
并使用是盗窃罪,其一定具有“窃”的行为,而
冒用他人信用卡
是
信用卡
诈骗罪,其中必然包含“骗”的行为;二,行为对象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盗窃
信用卡
并使用中的
信用卡
应是实实在在的物理
卡
片,而
冒用
型
信用卡
诈骗罪中的
信用卡
可以是无
卡
式
信用卡
。三是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分析,牵连犯要求两行为之间存在类型化的牵连关系,而吸收犯中后行为没有触犯新的法益。第三部分是案件评析与结论,通过前述法理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探析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将被害人遗落在自己车内的手机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之后行为人修改支付宝密码并将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
卡
内资金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内的行为构成
信用卡
诈骗罪,侵占手机的行为与
信用卡
诈骗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因而不存在吸收关系,而两种行为之间也不存在牵连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对于何某宜认定为侵占罪和
信用卡
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一是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应为代为保管的义务,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笔者建议在司法认定中遵从上述区分方法;二是支付宝属于新兴的支付方式,对其性质认定至关重要;三是在处理类似的非法取得
他人
手机并将其支付宝内资金转出的行为宜数罪并罚,而不宜过分扩大牵连和吸收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
侵占罪
盗窃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
牵连关系
吸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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