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前言自1982年7月113巴黎备忘录正式实施、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第466号决议制定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程序和导则以来,港口国监督已成为促进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并已得到各港口国的广泛认可。但随着各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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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2年7月113巴黎备忘录正式实施、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第466号决议制定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程序和导则以来,港口国监督已成为促进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并已得到各港口国的广泛认可。但随着各大公约的不断修正,如何进一步做好港口国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已成为广大船舶安全管理人员思考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根据各备忘录组织、
<正>1前言自1982年7月1日巴黎备忘录正式实施、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第466号决议制定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程序和导则以来,港口国监督已成为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港口国监督所采取的行动已习惯称为港口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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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前言自1982年7月1日巴黎备忘录正式实施、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第466号决议制定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程序和导则以来,港口国监督已成为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港口国监督所采取的行动已习惯称为港口国检查或PSC检查,并已得到各港口国的广泛认可。虽然各海事组织、船级社、部分院校及航运公司在港口国检查方面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有针对性的指导工作,但随着各大公约的不断修正,如何进一步做好港口国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已成为广大船舶安全管理人员思考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根据各备忘录组织、各港口国的监督检查要求,结合各大公约的修正情况,探讨分析港口国监督对海上航行安全所起的重要作用,以期对广大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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