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每年约为新台币1.5兆元,占台湾GDP的10%-15%,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最大宗支出,当然就是台湾最重要的公共事务。政府采购法相关的子法、解释函与错误态样陆续公布,几乎涵盖所有可能操作型态,但是采购弊端的种类却仍然层出不穷。由於各部会成立的稽核小组纳入政府采购防弊机制未臻理想,而各部会稽核小组的运作对於防范采购弊端未见成效。因此,本研究以海巡署的稽核小组对各地区局的采购案件稽核为例,并藉由政策评估,分别从制度面、执行面及效益面做进一步探讨,并对现行的采购稽核制度提出改进建议。本研究采量化方法进行,设计问卷调查表,问卷之主要题项除了解采购法稽核情形外,亦根据受访者之基本资料来进行分析。研究对象为本署各地区局之科室采购承办人、监办单位(主计、督察)及采购科主管或科员,所得资?以SPSS for Windows 19.0版统计软体进行抽样样本之叙述统计、独立样本t检定、单因子变异数分析、皮尔森相关、复回归分析等分析。研究发现,在制度面上:(一)法令规章完备但繁杂程度难以运用。(二)兼办编组严重影响稽核成效。(三)工作地点与制度面有显着性差异。在执行面上:(一)稽核双方在认知上有很大差距。(二)单位间相互稽核影响稽核威信。(三)不同年龄在执行面有显着性差异。在效益面上:(一)机关利益大於厂商利益。(二)采购专业加给应立法支给。(三)不同采购经历在效益面有显着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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