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实证研究虽於近年受到国内法学界的重视,然而一方面,受限於国内法学界对规范论证的想像,多半仍深受概念法学与评价法学的影响,而坚守「法∕事实」、「应然∕实然」的二分,并认为(误解)在法与应然场域中的规范论证无法从对「实然」的考察中获得解答,而仅能从语意学上的邏辑演绎,或者从司法者对「应然」的价值理解里探询;另一方面,也由於法学这种研究「规范」的学科,与研究「经验现象」的实证科学间,存在着某种因研究对象不同而产生的紧张关系,使得在规范论证中所由依据的经验性事实基础为何的课题,往往未受重视,而援引实证研究进行规范论证,也未受到法学界的诚心接纳。連带影响使得国内的法学实证研究主题,多半与法学本身的规范论证保持相当的距離感。在此一认識脉络下,本文将尝试指出,国内学者将最有可能連结法学规范论证与实证科学研究的「立法事实」(legislative facts)概念,单纯理解为国会立法者(或制订法规命令的行政机关)制订法律(或法规命令)所由依据的社会生活事实,并进而暗示司法者对「立法事实」的调查、认定与审查,仅止於以諸如比例原则等审查基准对此等法令进行法规违宪审查时始发生。对「立法事实」的此一狭隘理解,掩盖了法规违宪审查以外一般的规范论证,无论在其内部证立或外部证立的过程,都可能须要建立在某些经验性事实基础之上。同时,此种将「立法事实」单纯视为法规违宪「审查标的」之一部分的理解,也因为将焦点置於处理不同违宪审查审查标准∕密度下事实证明度(standard of proof)的问题,而忽略了论证上一些更根本的前提问题。一旦「立法事实」之概念可以还原为「规范论证中所由依据的经验性事实基础」,并使之从违宪审查标准∕密度的操作课题中解放出來,在规范论证中透过实证科学提出并检证「经验性事实基础」的模式,才得以更常态地在法学论证中被实践。当然,针对实证研究背後所隐含之价值预设进行检验的必要性,以及对自然主义之谬误的警觉,仍不应因此种常态化而有所改变。反之,「援引实证科学进行规范论证」的常态化,将促使吾人得以对事实隐含价值与价值依赖事实的辩证关系,进行更深刻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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