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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7年12件大事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计生委2007年12件大事》已经2007年1月17日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人口计生委2007年12件大事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协调各相关部门指导各省(区、市)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组织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研讨班。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实施"生态屏障、功能区划与人口发展"等重大课题项目。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做好《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和《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加强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管理和评估。
三、继续深化综合改革,研究制定机制建设评估标准,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促进系统资源和项目整合,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继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
四、强化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继续做好机构和队伍稳定的工作。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部分农村地区生育水平反弹的势头。启动第三期流动服务车项目。召开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五、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努力提高综合避孕率和长效避孕率。推进服务站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全面启动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召开全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验交流会。筹备组建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举办第四届中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
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组织指导好试点地区工作。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跨省协作机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开展集中治理活动。加强有关立法的调研与论证工作。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督查。
七、落实《人口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国务院农民工办有关农民工统计信息工作。召开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
八、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启动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动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和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研究改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机关公务员和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人口计生委关于建设职业化干部队伍的意见》,以设立生殖健康咨询师为突破口,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召开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能力建设研讨会。组织好全系统的教育培训。推进"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试点工作。
十、继续发挥人口与发展南南伙伴组织主席国的作用,促进南南合作伙伴组织共同发展。积极参与国际人口与发展领域的有关活动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第六周期项目、中西部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能力建设等国际合作项目。配合《决定》的出台,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召开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外事工作会议。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医(2017)052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要求,结合本市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制定了《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多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组织对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实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开展大病救治,重点对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患者进行救治,建立救治台账。对上述疾病加强费用控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账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建立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救治数据库应包含救治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户籍性质、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疾病诊断和救治费用等信息,农村贫困人口信息由区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患者的就诊信息建立动态数据库,安排专人管理。
(二)指定定点医院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采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形式。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为辖区内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原则上纳入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三)开展医疗救治
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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