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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5)5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5]5号),现将2005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新进行缴存登记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单位缴存200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及时到分中心、管理部或受托银行(未建立管理部区县的单位到受托银行,下同)领取相关表册和数据盘,核对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于7月20日前到分中心、管理部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手续。
已经开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到分中心、管理部或受托银行办理重新登记。
(一)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调整表册
单位汇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分中心、管理部或受托银行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登记表》,附件一)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附件二)或“调整清册数据盘”及“月缴存额调整程序”光盘。
网上缴存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或受托银行领取《登记表》,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下载《调整清册》。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及缴存基数上限提高的办理
办理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为:*** 或***)下载《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三)、《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四)。填写后,加盖工会章和单位公章,连同上年度财务报表,于2005年7月20日前报分中心、管理部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单位还需领取或下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表》(附件五),填写并加盖工会章和单位公章,报分中心、管理部备案。未成立管理部区的各单位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或备案。
自2005年5月15日起办理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
(三)单位核对缴存登记信息和核定缴存额
1、核对单位缴存登记信息
单位经办人将《登记表》内容与本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核对。单位需要变更缴存登记内容的,在相应空格处填写正确内容;不需要变更的项目,其相应空格处不填写任何内容。
2、核对职工缴存登记信息
单位经办人核对《调整清册》中每位职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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