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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关于对粮食作物种子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4〕1003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为稳定粮食作物种子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强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41号)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实施干预措施,请各有关单位立即遵照执行。
一、价格干预的对象
对市政府确定的享受政府补贴的小麦、玉米粮食作物生产使用的种子进行价格干预。
二、价格干预方式
价格干预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凡在我市辖区内经营粮食作物种子的企业和个人,其小麦、玉米粮食作物种子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今年2月底的零售价格(主要品种价格见附表)水平。今后,提高价格应当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市、区县价格和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加大依法检查、执法力度,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确保种子价格基本稳定。
附件:2004年2月底北京市小麦玉米作物种子主要品种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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