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前生殖毒性研究是评估药物对生殖和发育的影响,是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的重要内容。研究包括从动物性成熟至交配及从妊娠至F1代性成熟的所有发育阶段,涵盖了动物的整个生命周期。通常采用生育力与早期胚胎发育毒性试验(Ⅰ段)、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Ⅱ段)与围产期毒性试验(Ⅲ段)的组合试验。ICH即将颁布实施的S5(R3)指导原则中对生殖毒性的评价策略提出了更灵活、更科学的要求,同时结合2009年ICH颁布的M3(R2)指导原则,为我们设计生殖毒性评价的策略提供了新思路。首先我们应遵循"case by case"的原则,根据药物治疗的目标人群或治疗的适应症,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生殖毒性研究,例如若用药人群为无生育可能的妇女,且前期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可提供生殖器官毒性的结果,进行生殖毒性研究的意义不大,可直接进行临床试验;若有必要,则应考虑进行哪些阶段的生殖毒性研究以及何时进行,例如用药人群若为老年男性,则仅需进行Ⅰ、Ⅱ段生殖毒性试验即可,且可与临床Ⅰ、Ⅱ期同时进行。同时还需要考虑药物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特点,选择合适的试验系统(药理学相关种属);评估试验终点是否与之冲突;从3R原则出发,考虑是否能将试验进行整合,如生育力试验与重复给药试验的整合,Ⅰ、Ⅱ、Ⅲ段生殖毒性试验的整合,Ⅰ、Ⅲ段生殖毒性试验的整合,Ⅱ、Ⅲ段生殖毒性试验的整合等。此外,对于小分子或高靶向性药物还可以考虑使用非常规动物模型及替代试验(验证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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