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2月5日发给 B 公司1000件产品,成本60万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合同约定销售方式为委托收款。但 A 公司在发出该批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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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2月5日发给 B 公司1000件产品,成本60万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合同约定销售方式为委托收款。但 A 公司在发出该批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B 公司突然遭受自然灾害,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 B 公司交涉,确定此笔收入收回的可能性极小。A 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年末,税务代理人员注册税务师小王在对 A 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对该笔业务收入是否应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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