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新GLP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已于2017年9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规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新GLP规范中增加了质量保证章节,对质量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及实施作了规定:要求质量保证部门应当对审核的项目出具质量保证声明,明确了质量保证检查分为基于研究、基于设施和基于过程等三个类型。其中在第九章质量保证章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质量保证声明撰写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质量保证声明应当包含完整的研究识别信息、相关质量保证检查活动以及报告的日期和阶段。任何对已完成总结报告的修改或者补充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并签署质量保证声明。如何认识"新GLP规范"的这一内容,本文结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相关规定和文献,就质量保证声明中QA应关注的要点浅谈一些拙见,供同行进行参考。在每个专题开展之前,QA需要根据专题的内容,制定书面的质量保证计划来监督专题研究实施遵循GLP原则,QA可通过基于研究的检查、基于设施的检查和基于过程的检查进行质量保证工作。并在每个专题的最终报告里,QA通过签署的质量保证声明保证专题在GLP条件下实施。OECD法规(№4 Quality assurance and GLP,ENV/JM/MONO(99)20中关于质量保证声明(Quality assurance statement)内容要求包括实验项目的标识信息:试验专题名称和代号,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审核所依据的GLP法规的名称,试验实施阶段QA对专题关键环节的检查内容,对试验方案、方案变更和总结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查/审核实施的日期及检查内容报告给专题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日期。对多场所研究的试验项目的质量保证声明的撰写,内容包括检查的项目,检查实施的日期,报告PI、SD、Leader QA、分场所FM和主研究场所FM日期。多场所研究中应有检查计划、专题负责人和最终报告,主研究机构的Leader QA要收集分场所的质量保证声明,并在最终报告中签署一份汇总的质量保证声明,并对分研究场所完成的检查内容进行标注。关于谁来签署QA声明,OECD法规(Principles on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Doc.№1 SectionⅡ,Par.2.2.1.f)指出应有专题QA检查员进行签署,但这个并不是强制要求,QAM也可签署QA statement,但需要在机构的质量保证程序的SOP里阐明要求即可。此外,质量保证声明应在SD签署GLP符合性声明被确认之后,才可完成质量保证声明。如果在GLP试验中含有非GLP部分实验的(例如一些特殊指标的检测试验),SD需要在GLP符合性声明中标注,QA相应的也需要在质量保证声明进行这部分试验的标注。总之,新GLP法规强化了质量保证部门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监管要求,研究人员应以GLP管理要求,对机构运行和项目管理进行更为规范和系统的管理,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研究的运行管理符合新GLP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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