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际高技术制造和研发能力加速向中国转移,跨国公司纷纷在我国建研发中心,医药研发已形成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内越来越多的药物研究安全评价机构(GLP机构)已经将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管理委员会(Association for Assess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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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高技术制造和研发能力加速向中国转移,跨国公司纷纷在我国建研发中心,医药研发已形成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内越来越多的药物研究安全评价机构(GLP机构)已经将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管理委员会(Association for Assessment and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Animal Care,AAALAC)认证作为一项必须通过的认证项目。其中在AAALAC认证中职业健康与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rogram,OHSP)已经成为一个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机构能否被认可的重要评估内容之一,而在我国新版的GLP法规34号令中对人员健康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AAALA认证指南《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指南(Guide for the Care and Use of Laboratory Animals)第8版》(简称《指南》)中第二章"员工卫生与人员安全"明确指出,实验动物行业应保持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做好危险物品标识及危险性评价,建立一整套职业卫生与安全措施,并加强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培训,以此保障职业卫生与人员安全。并且就以下11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1)控制及预防措施;(2)危害物识别及风险评估;(3)对设施,仪器设备的监控;(4)生物危害的监控;(5)人员培训;(6)个人卫生;(7)动物实验设及的危害;(8)人员保护;(9)医学评估;(10)人畜共患病;(11)过敏。而在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34号令)中关于人员健康方面也有明确要求,其中第三章第六条要求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出现健康问题时,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应当避免参与可能影响研究的工作;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要求制定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第十一章第四十九条要求委托方需告知研究机构受试物和对照品的相关安全信息,以确保研究机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风险。在两种认证体系下,开展OHSP相关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职业性危害识别与评估:包括①生物性危害如过敏原、人畜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与实验室感染相关的微生物气溶胶等;②物理性危害如实验动物的抓伤、咬伤、锐器伤、重物搬运,摔伤等;③化学性危害如化学试剂、紫外臭氧、麻醉废气和保存组织的化学试剂,以及动物废弃垫料和实验废弃试剂、材料等。(2)防护要求:包括①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比如根据工作场所的要求佩戴不同功能的防护口罩、手套、防护服等,其中不同的口罩要求适配性佩戴测试;②使用具有防护功能的仪器设备,比如实验动物垫料的分装和倾倒操作可使用垫料分装机和倾倒机进行。(3)人员培训: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培训体系可有效的防范危害甚至降低危害程度降低,比如规范动物抓取方式、规范仪器设备使用、废弃物处理、病原微生物标准操作、消毒剂使用规程等。(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张贴职业危害告知卡,标明应急处理方式,可用图片、模特穿戴等形式,直观反映防护佩戴要求等。总之,OHSP是一个机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标志之一,需要真正建立OHSP的管理体系,以保护我们研究人员本身,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我国新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新GLP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已于2017年9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规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新GLP规范中增加了质量保证章节,对质量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及实施作了规定:要求质量保证部门应当对审核的项目出具质量保证声明,明确了质量保证检查分为基于研究、基于设施和基于过程等三个类型。其中在第九章质量保证章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质量保证声明撰写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质量保证声明应当包含完整的研究识别信息、相关质量保证检查活动以及报告的日期和阶段。任何对已完成总结报告的修改或者补充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并签署质量保证声明。如何认识"新GLP规范"的这一内容,本文结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相关规定和文献,就质量保证声明中QA应关注的要点浅谈一些拙见,供同行进行参考。在每个专题开展之前,QA需要根据专题的内容,制定书面的质量保证计划来监督专题研究实施遵循GLP原则,QA可通过基于研究的检查、基于设施的检查和基于过程的检查进行质量保证工作。并在每个专题的最终报告里,QA通过签署的质量保证声明保证专题在GLP条件下实施。OECD法规(№4 Quality assurance and GLP,ENV/JM/MONO(99)20中关于质量保证声明(Quality assurance statement)内容要求包括实验项目的标识信息:试验专题名称和代号,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审核所依据的GLP法规的名称,试验实施阶段QA对专题关键环节的检查内容,对试验方案、方案变更和总结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查/审核实施的日期及检查内容报告给专题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日期。对多场所研究的试验项目的质量保证声明的撰写,内容包括检查的项目,检查实施的日期,报告PI、SD、Leader QA、分场所FM和主研究场所FM日期。多场所研究中应有检查计划、专题负责人和最终报告,主研究机构的Leader QA要收集分场所的质量保证声明,并在最终报告中签署一份汇总的质量保证声明,并对分研究场所完成的检查内容进行标注。关于谁来签署QA声明,OECD法规(Principles on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Doc.№1 SectionⅡ,Par.2.2.1.f)指出应有专题QA检查员进行签署,但这个并不是强制要求,QAM也可签署QA statement,但需要在机构的质量保证程序的SOP里阐明要求即可。此外,质量保证声明应在SD签署GLP符合性声明被确认之后,才可完成质量保证声明。如果在GLP试验中含有非GLP部分实验的(例如一些特殊指标的检测试验),SD需要在GLP符合性声明中标注,QA相应的也需要在质量保证声明进行这部分试验的标注。总之,新GLP法规强化了质量保证部门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监管要求,研究人员应以GLP管理要求,对机构运行和项目管理进行更为规范和系统的管理,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研究的运行管理符合新GLP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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