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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名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江府办[2004]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名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名市 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为深入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施广东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我市文化名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国发[2000]4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粤府办[2003]98号)等有关规定,继续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力量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规定范围内的文化事业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助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各县市(含新会区)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
第二条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2003年市本级拨付100万元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宣传文化发展需要,每年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多方筹集资金的同时,市财政从2004年至2010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市华侨博物馆、五邑名人馆、市五邑华侨广场、会展中心、电视中心、美术馆、市青少年宫、体育公园、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文化事业项目建设,支持基础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新校区建设。
第四条从2004年至2010年,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留用部分,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及有突出贡献的文艺工作者;培育和引导文化市场;资助和补贴重要新闻媒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重大宣传文化项目、重点艺术团体、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落后社区(镇、乡)的文化发展。每年还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和文学艺术精品创作经费;市五邑图书馆购书补充经费和市博物馆文物维护、征集补充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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