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常用邮箱:*
您的手机号码:*
问题描述:
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关于开展全省旅游饭店职业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各州、市旅游委(局)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14308-2010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三星至铂金五星级饭店必备项目中都要“能用英语提供服务”;要有“不少于15%的员工通过全国旅游岗位培训指导机构认可的旅游饭店职业英语等级测试”的相关要求。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安排考试专项经费,定于2015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饭店职业英语初级考试工作,同时在三星以上旅游饭店的评定和复核过程中,省星评委及各州市旅游饭店星评委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旅游饭店员工英语水平及达标持证人数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全面提升云南省旅游饭店服务质量重要工作来抓,全力促进我省旅游饭店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现将《旅游饭店职业英语等级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在云南省3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及准备申报3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中工作的员工;
(二)旅游院校的在校生;
(三)有志于从事旅游饭店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要求
(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http://***/ )
(二)报名时间:2015年9月至11月
(三)报名要求:集体报名的由旅游饭店或报名点登记和收齐考生办证照片(2张大一寸红色底照片),按报名顺序升序排列贴在报名底页上(一式3份,见附件)。报名点(者)须在9月10日至1月10日期间将报名底页送交考点(见附件),并于9月起每个月15日-20日期间登陆云南旅游电子政务网(http://***/ )查询考试时间,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按照通知时间参加考试。
(四)报考要求:报考职业英语“初级”考生,不需具备职业英语“基础级”证书,而报考“中级”、“高级”考生则需具有低一等级的证书,本次考试只开考“初级”职业英语,2016年开考“中级”、“高级”等级证书。
三、培训及考试
(一)考试及考务工作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完成,具体考试事宜各考点请与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旅游继续教育中心衔接(联系人:刘韧,联系电话:0871-65187555 ,13388848376)。
(二)培训以自愿为原则,考生可选择具有旅游饭店英语培训能力的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三)考试适用教材:《旅游饭店职业英语》(初级)(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
(四)考试内容及标准:本次等级考试为职业英语“初级”,分别为前台、客房、中餐、西餐、康乐与商场共5个岗位。其他等级考试另行安排。标准详见《云南省旅游饭店职业英语等级考试大纲》(初级)(可在http://***/网上下载)。
(五)考试时间:第一次10月20日-30日,第二次11月20-30日。(由考点于10、11月10日以前,结合实际情况向省旅游发展委申请具体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一旦确定将不作更改)。
(六)考试方式:考试分为笔试(中级以上),时间30分钟;口试(初级及以上),时间15分钟,具体考试内容参阅考试大纲。
(七)考点设置:按照区域划分,省旅游发展委暂指定昆明市(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丽江市、大理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等5个培训机构为考点,考生可选择上述任意考点参加考试。
(八)考试成绩及发证事宜:笔试和口试满分各100分,每门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将在10月起每个月上旬通过云南旅游电子政务网(http://***/)公布。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旅游发展委颁发的《旅游饭店职业英语等级证书》(注有岗位和级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千山风景名胜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为加快千山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促进对外开放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二条管委会依据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区125平方公里范围进行规划管理,对其中72平方公里规划面积行政管辖。 风景区内划定温泉旅游度假区,设立鞍山市千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风景区管委会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管委会依据《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区内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文化教育、卫生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宗教文物、治安保卫、农村事务和经济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管委会设立办公室、财政局、劳动人事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土地资源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宗教文物管理局、旅游事务局、经济发展局和保卫处等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在风景区设立派出机构,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风景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纳入市财政计划。
第六条风景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自1998年起,到2002年止,五年不变。在规划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税收,除财政体制另有规定外,全部由风景区统一征收管理。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发展,努力建设民族文化大市,如期实现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议提出的“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奋斗目标,使首府真正“首”起来,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有关精神,本着加强首府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发展文化事业
(一)加快文化发展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要初步建成与首府地位相适应,符合文化发展自身规律的文化体制。做到文化运行机制基本理顺,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文化人才结构趋于合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持续发展,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普遍提高。人均主要文化发展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全市综合文化实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文化精品战略,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化精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文化产品的设计、生产、传播、营销进行改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品牌作品、品牌活动、品牌团体和品牌文化人。把我市建成国内外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的重要基地。
(三)深入开展城乡文化活动,积极推动基层文化活动创新。继续实施“彩虹文化计划”、“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规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和“草原书屋工程”等。大力推进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各类群众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文化下乡活动、节假日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
(四)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重大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重要文物古迹和古代遗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五纳入”。搞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发掘、保护和研究工作。加强革命文物、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积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围绕我市建设民族文化大市战略,在2010年内建成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平台、人才平台、科技平台和管理平台。基本培育成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以文艺演出业、广播电视业、网络文化业、音像图书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业、文化旅游业、文博会展业、艺术品加工业、艺术培训业等骨干支柱的文化产业体系。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具有浓郁草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分类分步推动文化企事业单位深化体制改革。对主要依靠财政保障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侧重用人机制的改革。在推进机制转换过程中,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障服务和搞好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利用自身的独特资源开展文化产业经营活动,其收入可直接用于自身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具有公益性同时又具有经营运作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新闻媒体单位,要科学划分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其经营部分可采取过渡期财政补贴方式,实施剥离转制,并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对艺术表演团体,在继续加大对重点项目扶持力度的同时,要推进机制
各市区旅游局、各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现将《组织好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要求积极认真贯彻执行。
组织好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落实省文明委《2005年为未成年人办10件实事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素质,结合我省旅游行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重点,以《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为基础,以培养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为目标,紧密结合我省旅游业的实际,积极组织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接班人。
二、目的意义 发展红色旅游,对于加强革命传统教育,激发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开展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基本原则 坚持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加强和改进思想道德建设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青少年的原则;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寓教育于旅游之中的原则。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1、配合国家旅游局、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编制红色旅游景(区)点建设方案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编制建设方案和精品线路时,要结合青少年的特点,推出适销对路的产品,为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牵头部门:规划发展处 责任单位:各市区旅游局
2、加大红色旅游促销力度。在宣传促销活动中,要体现适合青少年革命传统教育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的特点,一是积极与相关省市旅游局签订专项红色旅游合作协议,形成共同开发、共同促销的整体合力。二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大力宣传我省的红色旅游。三是认真组织好广州、北京等地重点红色旅游的专题促销活动。
牵头部门:旅游促进处 责任单位:各市区旅游局、景(区)点、旅行社
3、做好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的接待工作。各景区要结合实际,针对青少年的特点,设计并开展一些生动、活泼、参与性强,富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激发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牵头部门:规划发展处 负责单位:各市区旅游局、景区(点)
4、旅行社、宾馆(饭店)要配合教育共青团等部门,积极组织好夏令营、冬令营和节假日等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的接待工作。
牵头部门:质量规划管理处 责任单位:旅行社、宾馆(饭店)、市区旅游局
5、组织编制针对青少年的红色旅游导游词、讲解词并纳入导游考试和业务培训范围,大力开展红色旅游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牵头部门:人教处 责任单位:旅行社、景(区)点
6、省旅游学校要以“全面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为指导;不断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内涵,利用节假日积极组织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艰苦奋斗和自强不息的精神。
牵头部门:人教处 责任单位;省旅游学校
五、各市区旅游局和牵头责任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各牵头部门和市区旅游局对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情况分别于6
教育部关于首批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认定结果的通知
教材函〔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教材厅函〔2018〕8号),经高校及研究机构自主申报,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资格审核、专业评审、审核确认和公示,教育部决定认定北京师范大学大中小学德育一体化教材研究基地等为首批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首批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单位要加强基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基地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运行管理等方面强化条件保障,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工作有专人负责,经费专户管理,确保基地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基地要围绕聚集专业力量、探索教材建设规律、建设教材数据中心、促进研究成果交流传播、开展咨询指导服务等五个方面任务,明确定位,研究制定基地五年工作规划。要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评估、激励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建成专门研究课程教材的专业智库。
各地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材建设研究工作,加强与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沟通,争取对本地教材建设提供专业支持。同时要把握教材建设方向和重点要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地方、学校教材建设研究基地,努力构建教材建设的专业支撑体系,不断提升教材建设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教育部
2019年1月31日
附件
首批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名单
序号
所在单位(学校) 名称
基地名称
1
北京师范大学
大中小学德育一体化教材研究基地
印发《梅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梅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旅游综合改革、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综合协调职责。
(二)加强梅港澳台旅游合作与交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旅游工作措施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和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协调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引导休闲度假,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起草本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拟订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事务。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培育和完善本市旅游市场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制造业发展,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五)协同相关部门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服务标准的实施;推行旅游行业标准化;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有关旅游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和出入境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协调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议、文电、信息、信访、保密、保卫、车辆、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和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文秘、财务、档案、因公出访报批、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党群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26日公布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特区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九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保证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 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猎、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第十四条 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旅行社;(二)饭店(酒店);(三)饭店(酒店)管理公司;(四)旅游观光景点和休闲娱乐健身场所(包括度假村);(五)旅游咨询;(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业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领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国内其他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特区内设立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境外的旅游组织或者旅游经营者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或者特区内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须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二)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和误导旅游者;(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六)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经营风险以约定的形式强加给旅游者;(七)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八)建立企业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第二十一条 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旅行社业
常州市体育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常体发(2015)57号
各辖区体育局(文广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根据《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5〕1号,下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度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2015年度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深化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决定作用为目标,以推进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建设、促进体育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体育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为重点,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的发展,集中培育一批运作模式新、服务质量优、示范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促进体育消费。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类。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托管经营、连锁经营等运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与运作;混合所有制的大型体育场馆运营主体的创新培育;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全民健身中心的综合开发利用;大型体育场馆闲置空间利用与功能整合提升;以体育场馆群为主体的城市综合体和重要功能区建设等。
(二)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与培训类。体育服务内容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体育健身服务连锁发展与品牌打造;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场所;有助于体育产业发展、拉动体育消费的特色体育项目及相关联产业发展项目;以运动康复、健康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康服务项目;依托体教融合开展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促进体育健身业发展的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体育赛事活动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初始培育期的品牌赛事;申、承办影响较大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体育传统品牌赛事;历史文化悠久的传统(特色)群体赛事和基于大型体育场馆创新开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群众性业余赛事等。
(四)体育装备类。科技创新、智能产品开发;体育科技创新研发与成果转化;体育装备制造向体育服务业转型升级;体育用品市场流通渠道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自主品牌打造与标准化建设等。
(五)体育资源社会化运作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化运作;依托职业联赛开展的体育产业创新运营;体育产业现代企业化运作;体育社会组织创新运作等。
(六)其他类。体育电商、展会活动、信息服务、体育资源交易等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创意、体育建筑等符合《常州市体育产业投资指南(2014-2015年)》(附件6)确定的产业类型的具体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求
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化申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对提升体育产业竞争力、拉动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资助、贴息类项目要求
1、申报体育赛事活动类项目必须为已经获得办赛资格、确认将于2015年期间举办的赛事活动。除体育赛事活动类之外的其它类申报项目须为2015年8月30日前已开工或发生实质性投入的在实施项目。
2、体育装备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社会力量(非体育系统)投资开展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针对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区等开展的小型健身场所,以及创新性体育科技研发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上述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温馨提示:
电话和邮箱必须正确填写,我们会与您联系确认。
暂无评论